【普法课堂】明知对方饮酒仍借车?同“醉”又同“罪”!
时间:
2025-02-20
我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对危险驾驶罪作出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官介绍,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日常生活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常见情形有:
松滋市人民法院助理法官 余欢:针对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量刑建议一致,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存在放任付某醉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借车这一行为,他们两人属于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者,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对大众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带来了危害★★★。考虑到他们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造成的实际后果相当,在本案中不应区分主从犯★,最终对他们判处一样的刑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始终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民警调查掌握案件相关情况后,对驾驶人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据我国对饮酒驾车引发事故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松滋市公安局南海派出所二中队副中队长陈伟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摩托车摔倒在路边★★,有三名伤者也倒在马路上。随后★★★,警方经过询问,发现摩托车驾驶员满身酒气,随即对驾驶员进行现场酒精含量检测,数值达到了188,属于醉驾★★。
同时,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的公诉内容显示,检察机关对此案的两名被告人,提出的公诉意见是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量刑建议一致。
2024年11月13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借车需谨慎★★★,车主借车时要尽到审查义务,要考虑对方是否存在醉酒等情形,否则将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松滋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文婕:在他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要求其驾车接送自己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松滋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余欢★:经法庭调查审理,我们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那么对于没有饮酒也没有驾驶机动车的刘某来说★,他在明知付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付某行驶。对付某实施危险驾驶这一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我们最终认定刘某也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6月18日晚,湖北省松滋市南海镇派出所民警接到一起报警★★,辖区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受伤★★★,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2024年11月7日★★★,湖北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对醉驾肇事者和摩托车车主以危险驾驶罪将此案向湖北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松滋市公安局南海派出所民警 孙亮★★:当晚付某与刘某以及他们另外一个朋友★★,在一家餐馆里面吃饭★,其间他们有饮酒。饭后未饮酒的刘某便驾驶他名下的摩托车★★,载着付某以及另外一位朋友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途中付某提出来,他想试一下这辆摩托车的性能。随后刘某在明知付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付某驾驶★★★。随后付某驾驶这辆摩托车还没行驶100米便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上的三人受伤。
民警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当时醉驾的肇事者付某并不是摩托车车主★★,摩托车的车主此时也因为受伤倒在地上★★★。
在这起因为醉驾而引发交通事故中,醉驾肇事者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摩托车车主并未饮酒,也没有驾驶摩托车★★,但也被检察机关同样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需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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